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0年度,110號
LTEV,100,羅簡,110,2011082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羅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游原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4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為限度, 於借款期限內可在約定帳戶內循環使用,被告得持用中華商 業銀行核發之麥克現金卡於金融機構所設置自動付款機器辦 理取款、轉帳支用款項,借款期間自92年11月14日起至93年 11 月13日止,若期滿30日前中華商業銀行或被告無書面通 知撤銷、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內容,得逕以同一契約內容續約 1年,無須另外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而被告每動用1 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之帳戶管理費,且借款利率按週年 利率18.25%計算,按日計息,並按期繳付應繳金額,如未依 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延滯期間之 利率按週年利率20%計算,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經中華 商業銀行催告返還後,迄94年10月31日仍積欠中華商業銀行 153,921元,嗣中華商業銀行於94年10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 與訴外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翊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復於98年12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 依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 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 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 為被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1/1頁


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