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邦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