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55號
債 權 人 永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英
債 務 人 陳彥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委託債權人
出售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19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
萬分之50及新北市○○區○○段2298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
同段2442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十萬分之191、2443建號建物應
有部分十萬分之55,雙方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專任委託契約書
在案。因債務人於契約所定委託銷售期間,自行將上開契約
書所示不動產於100年5月30日出售予第三人楊忠翰,而有違
約之情事,是以債權人依雙方所立上開契約書第11條第1款
約定,視為債權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仍得向債務人收取不
動產實際成交價百分之4之服務報酬,惟債務人迄未向債權
人給付上開服務報酬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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