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被 告 林伙金
陳敬忠
陳敬安
陳玉鳳
陳敬寶
陳玉金
陳玉瓶
陳玉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3,87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長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