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0號
LCDV,100,補,20,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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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被   告 林伙金
      陳敬忠
      陳敬安
      陳玉鳳
      陳敬寶
      陳玉金
      陳玉瓶
      陳玉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3,87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長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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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