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謝榮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明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月8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