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蘇政輝
即 被 告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連、林尤菊、林坤濱、林坤傑、林慧
虹、林慧純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501,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9
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