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訴字,100年度,2號
CCEV,100,潮訴,2,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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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蘇政輝
即 被 告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連林尤菊林坤濱林坤傑、林慧
虹、林慧純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501,4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9
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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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