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竹田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懋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鳳、黃翠嬌、傅通華、王玉香、賴曉
貞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0,8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79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