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被 告 楊金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9,9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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