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原 告 一陽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政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丁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4,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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