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283號
TYEV,100,桃補,283,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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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龍(原名陳慶隆)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8,00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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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