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4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戴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於扣 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 元,已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以本院100 年度桃補字第25 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 8 月2 日付與原告送達代收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 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