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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0年度,682號
TYEV,100,桃簡,682,2011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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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682號
抗 告 人 葉昌銘原名葉昌霖.
相 對 人 李德儀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其抗告顯於 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倘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 明及其原因事實,並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向本院 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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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