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十
二萬二千九百六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六千九百四十五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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