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沈美玲即北琥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
4,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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