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0年度,237號
TYEV,100,桃簡,237,201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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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沈美玲即北琥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5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
4,0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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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