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唐福生
被 告 藝豐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柏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5日
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120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說明工資與借款部分之被告各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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