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45號
PCEV,100,板簡,45,2011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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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徠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谷忠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漢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LILIK ENDARYANI (中文姓名:張
麗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
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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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徠揚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