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84號
原 告 張曉惠
訴訟代理人 呂啓弘
被 告 童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武雄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7月20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