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0年度,1622號
PCEV,100,板小,1622,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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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622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賴永騰
被   告 戴鴻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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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