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板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郭欣雅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一○○年
八月十二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00033945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郭欣雅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扣案之新台幣貳仟元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郭欣雅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一○○年八月四日晚上二十三時許。(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路十三號四樓(夢時代休閒咖 啡坊)。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時、地,以每次半套(俗稱打手槍 )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全套(姦淫)另外加給 二千元之代價,意圖得利與人姦,為警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男客卓奕能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稽。(三)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淫,為警查獲。(四)新台幣二千元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二千元,係被移送人郭欣雅違反本法所得之物,均依 法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