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0年度,1995號
TPAA,100,裁,1995,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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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毛嘉春
被 上訴 人 銓敘部
代 表 人 張哲琛
訴訟代理人 周佩芳
 黃琬祺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為必備程式。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未依限期命補繳 裁判費之裁定而補正繳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100年度裁聲字第24 號裁定駁回確定。嗣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繳費 ,該裁定於100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證。上訴 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 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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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