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游宗文(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和(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本源(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節惠(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范游貞子(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理巖(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游超傑(即游賴秋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省政府間徵收放領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94年4月14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6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8日 、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