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0年度,778號
TPSV,100,台聲,778,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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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賴素嬌
      楊博閔
      楊淨伃
      楊欣穎
      楊艾樺
兼上列四人
法定代理人 江淑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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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