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永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 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 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 有不動產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5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之聲請人全戶(含配 偶、子女)及同為父母扶養義務人之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為何?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 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及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若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說明營業地點及平 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之證 明,如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明(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 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 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
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 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 如何分擔此筆費用。
㈤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承租房屋供自用居住?如有,請提出載有租 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每月實際繳納租金 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 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若與第三人共同居住, 請說明如何分攤租金費用。
㈥提出聲請人配偶吳玉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 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4 年 及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 亦請註明)。
㈦說明聲請人關於父親黃萬金、母親黃林梅雀及子女黃文愷、黃 宸妤、黃雅慈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式(請與自己 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 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等),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 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 並提出父親黃萬金、母親黃林梅雀及子女黃文愷、黃宸妤、黃 雅慈之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 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 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㈧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 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 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 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 明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 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 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自民國104 年6 月6 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 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6 月6 日起迄今)財產 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