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0年度,1407號
TPSV,100,台上,1407,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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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陳冠璋即玉金工程行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錦璘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設台灣省宜蘭縣宜蘭市○○路25號
法定代理人 江玉村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
五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
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所發包「北迴線鐵路電氣化花蓮變電站新設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由訴外人華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華志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華志公司)共同得標,嗣華志公司因故退出,由上訴人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峪灃公司)為共同承攬人,並承繼華志公司一切權利與義務,而將部分土建工程分包予上訴人陳冠璋所經營之玉金工程行。峪灃公司因未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所定之告知義務,致陳冠璋再承攬後,亦未對其所僱勞工沈清桂提供何安全設備或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致沈清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施工時,自距地面高度三點三公尺處摔下成殘,經判決被上訴人應與峪灃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確定,並由執行法院命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三百零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元,被上訴人自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向陳冠璋求償,且依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工程契約、招標須知及公函內容觀之,足以證明其已盡告知及督促之義務,尚無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適用。又系爭工程契約第九條第二項約定:「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政府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設施……等有關法令規定,……如因乙方之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峪灃公司未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致沈清桂於施工時受傷,被上訴人因而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至陳冠璋雖已給付沈清桂二百十八萬四千零十七元賠償,然其給付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與本件被上訴人所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性質不同,自不得主張抵充。另系爭工程契約,乃峪灃公司承攬被上訴人發包之工作,並非被上訴人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予峪豐公司,自無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一條之一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從而,被上訴人對陳冠璋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對峪灃公司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以不真正連帶責任,請求峪灃公司或陳冠璋給付三百零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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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峪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