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合併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0年度,51號
TPSM,100,台聲,51,20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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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被   告 范國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向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一0
0年度訴字第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
0年度偵字第三八、三九、四0號),查與繫屬於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之一00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案件相牽連(一人犯數罪),
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合
併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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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