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0年度,4495號
TPSM,100,台上,4495,20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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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貞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
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
0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王貞治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持掃把一支揮打,擊中被害人王郁舜之左眼,至其受有左眼血腫併撕裂傷一公分、左眼外傷及左眼視網膜下出血(視力減至○.一)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傷害人之身體罪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為重傷罪,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所謂毀敗係指視覺、聽覺、發聲、味覺、嗅覺、生殖等器官或身軀之肢體受到重大傷害,完全而且永遠喪失機能而言,故機能若僅減衰,或僅一時喪失者,即非毀敗。依其減衰輕重程度,尚得區分為一般減損或嚴重減損。本件被害人受傷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入學時,所做視力檢查,其左眼裸視為一.五,右眼裸視為一.二,有南開科技大學(下稱南開大學)檢附仁愛醫療財團法人仁愛醫院出具之被害人健康檢查報告一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四七至四八頁),其於上開檢查後,至本件受傷前,未看過眼科或有眼睛受傷情形,則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左眼遭被告擊中受傷後,經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治療結果以「病人(即王郁舜)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於急診治療,於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門診至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共門診七次,目前矯正後視力右眼一.○,左眼○.一,左眼視網膜黃斑部因受傷後退化,依目前醫學技術,左眼無回復之可能。」等情,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見第一審卷第二六頁),足見其左眼受傷後,視力明顯減低,僅剩受傷前之十五分之一,且經矯正後,被害人左眼最佳視力仍為○.一,眼前景物,在五十公分以內可看到,亦有前揭醫院函存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二四頁)。符合勞工保險殘障給付標準表中「視力障害」第十一級(一目視力減退至○.一以下者)之殘障給付標準(該表附原審卷第六二至七五頁),則被害人左眼被擊中受傷,是否已達嚴重減損一目視能之重傷害程度,尚屬不明,無從遽予判斷。又此攸關被告罪責之重要事項,原判決以「似仍未達嚴重減損程度」等推測之詞,率而認定非屬重傷害,即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



誤。(二)、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因過失能預見而不預見者為要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重傷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以行為人能預見其重傷結果之發生,因過失而未預見為要件,此所謂能預見,係指客觀情形而言,與加害人本身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倘加害人主觀上已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間接故意之範疇,無復論以加重結果犯之餘地。因此加害人對於結果之發生「客觀上」能否預見、「主觀上」是否不預見,以及該項結果之發生有無違背其本意,均與加害人應負何種刑責之判斷攸關,此項構成犯罪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僅於犯罪事實中應明白認定,且須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本件被告與被害人為南開大學同學,被害人因不滿被告玩電腦連線遊戲技巧不良,出言辱罵被告,致起口角,被告竟持掃把揮打被害人,擊中被害人之左眼,至其受有左眼血腫併撕裂傷一公分、左眼外傷及左眼視網膜下出血(視力減至○.一),稽之被告與被害人係同學,且為一同在校外賃屋居住之室友,因玩電腦連線遊戲而起衝突,彼此並無深仇大恨,固無重傷被害人之故意,而應僅有普通傷害之故意甚明。惟按人之眼睛極為脆弱,衡之本案情節,被告持掃把揮打被害人眼部,對於犯該普通傷害罪可能招致被害人左眼受傷,致嚴重減損其視能之重傷害加重結果,在客觀上能否預見,而主觀上有因過失而未預見之情形。倘被害人左眼已達嚴重減損其視能之程度,復與被告之前行為(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應並就加重結果負責,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自有詳加究明之必要,乃原審未予調查釐清,逕以傷害罪論科,容有調查未盡之違法。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陳 東 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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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