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31號
原 告 何添順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沈佩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敏華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
拾玖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