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0年度,229號
STEV,100,店補,229,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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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29號
原   告 英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敏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496,9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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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