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0年度,227號
STEV,100,店補,227,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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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劉邦安
代 理 人 葉海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新添等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00,000元,應繳聲請費3,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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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