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駁回確
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41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
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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