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0年度,225號
SSEV,100,新小,225,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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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被   告 林水順
      林建成
      陳林阿柳
      陳林阿蕋
      林阿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水順林建成陳林阿柳陳林阿蕋林阿就應於繼承渠等被繼承人林建良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35元及其中新臺幣17919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9.7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水順林建成陳林阿柳陳林阿蕋林阿就於繼承渠等被繼承人林建良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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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