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王碧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趙桂英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3日本院100 年岡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