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欠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0年度,211號
GSEV,100,岡小,211,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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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岡小字第211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洪靖雅
      黃亭婷
被   告 蔡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欠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
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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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