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0年度,86號
PTEV,100,屏補,86,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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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和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5,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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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