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0年度,82號
PTEV,100,屏補,82,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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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82號
原   告 郭新學
被   告 郭新居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
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
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空白
」,為無約定租金,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
幣(下同)583,947 元【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
算式: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728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534.75平方
公尺年息10%15)=583,947 元】,地價則為1,925,100 元
【計算式: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6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534.
75平方公尺)=1,925,100 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83,9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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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