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0年度,42號
PTEV,100,屏簡,42,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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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2號
原   告 陳麗真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屏東縣家事服務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世耀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0 年9 月14 日上午10時整,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呈報93年至
99年間歷次向被告提出特別休假之申請而遭拒絕之相關資料,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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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