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0年度,273號
PTEV,100,屏簡,273,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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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273號
原   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馮俊堯
被   告 葉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已繳
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有83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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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