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0年度,128號
SLEV,100,士聲,128,2011080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黃漢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6日,輾轉受讓原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即相對人被繼承 人許維華之消費借貸債權,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 台北榮星郵局第51號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竟因原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新北市○○區○○路189 號9 樓居所地 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 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暨回執等件為證 ,且相對人業因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現遭依 法遷入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內設籍,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 件在卷可佐,聲請人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 而為送達,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