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0年度,625號
SLEV,100,士簡,625,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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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張齡之
      鍾富丞
被   告 沈俊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5528-QA 號車,於民國99年10 月1 日,行經新北市○○區○○路與民族路口處時,因未保 持行車安全距離,致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台灣福斯財 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賴年興駕駛之車號6763-QQ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全案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交通組處理在案。原告依保險 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後方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127,62 7 元(烤漆、鈑金工資共42,795元,零件84,832元),其損 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 依民法第191 之2 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 向債務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4,852 元,及自本 件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 年7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車險理賠申請書、行照、駕照、估價單、車輛照片、 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 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 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 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127,627 元,由卷附資料之烤漆 、鈑金工資部分為42,795元、零件部分為84,832元,其中零 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 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 45年7 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折 舊率為千分之369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 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5年7 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 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9年10月1 日,應折舊4 年3 月( 未滿1 月,以1 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 舊72,4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 捨5 入),即零件 部分僅得請求12,368元,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 為55,163元(42795 +12368 =55163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55,163元,及自100 年7 月4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就原告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33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表:
第1年折舊額 84832×0.369=31303第2年折舊額(00000-00000)×0.369=19752第3年折舊額(00000-00000-00000)×0.369=12464第4年折舊額(00000-00000-00000-00000)×0.369=7864第4年後3個月折舊額
(00000-00000-00000-00000-7864)×0.369×3/12=12414年3個月折舊額共31303+19752+12464+7864+1241=7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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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