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287號
CYEV,100,嘉小,287,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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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2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蘇明誌
被   告 沈明儒即沈明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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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