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251號
CYEV,100,嘉小,251,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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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玉仁
被   告 黃碧雲
兼訴訟代理 黃致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致魁於就讀崑山技術學院期間,邀同被告 黃碧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 同)57,261元,依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1年之日起分252期,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清償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黃致魁於民國99年4月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放款借據約定,被告黃致魁已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尚積欠本金4萬7,230元及自99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 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說明之違約金未為給付。又被告 黃碧雲係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黃致魁負連帶清償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 揭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⑴原告主張向伊一再催討未獲清償並非事實。
⑵伊對於原告主張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不認同,因原 告台南分行曾寄送就學貸款緩繳還款期間延長申請書,顯 見原告有同意伊緩繳就學貸款之意,況依照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下稱貸款辦法)第11條規定,得



向承貸銀行申請緩繳本金,該緩繳期間每次為1年,以3 次 為限;則債務人本可聲請緩繳就學貸款,惟伊向原告申請 緩繳時,原告不但不准許,反提出全部到期之催討,此舉 與緩繳規定及原先之作法尚有牴觸,請求職權准予緩繳。 ⑶伊並非惡意不清償,係因經濟窘困且被告黃碧雲面臨配偶 過世;被告黃致魁面臨其父過世,暫無還款能力。 ⑷請依職權酌量准予緩繳。
⑸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變動表等件為證,本院依上開證 據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及受償數額為調查之結果,與 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堪信為真。被告雖辯以原告主張一再 催討並無其事等語,然兩造既已約定分期還款,原告是否一 再催討並無礙於被告遲延給付之事實;至被告辯以原告曾寄 送緩繳還款期間延長申請書,顯見原告同意緩繳貸款,又依 貸款辦法規定,伊應符合緩繳條件一節,因緩繳、還款期間 延長,尚須兩造另行之意思表示一致,如原告僅寄送相關表 格,未就詳細內容與被告意思合致,難認原告業已同意被告 緩繳或延長還款期間。而前開貸款辦法乃教育部所訂之行政 規則,行政上或有拘束下級機關之效,惟如未經兩造磋商而 成契約之一部分,益難以此規定更動兩造私法上之權利義務 ,本件被告未就原告業已同意緩繳一節,舉證其說,是此部 分抗辯尚難憑採。至被告辯稱因親人過世、離婚養育子女困 境等語,核與本件就學貸款法律關係無涉。末查被告固請本 院依職權准予緩繳,然因本件給付性質並非長期間不能履行 、原告並未同意且數額非鉅,尚無分期、延緩履行之必要。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贅行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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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