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99年度,236號
OLEV,99,員簡,236,2011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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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陳麗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彬芬陳文瑞即必翔電動車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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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