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決定書 一○○年度台聲覆字第四號
聲 明 人 葛葛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
本庭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十日確定決定(一○○年度台重覆
字第一○號),聲明不服,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經查本庭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一○號重審決定,係以聲明人葛葛玲就本庭九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二七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為無理由,而以決定駁回之,核屬依冤獄賠償事件審理規則第三十三條前段所為之決定。揆諸首開規定,自不得聲明不服。聲明人竟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楊 仁 壽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