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小字第2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吳金盆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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