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0年度,86號
PDEV,100,斗補,86,201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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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86號
原   告 上友成衣廠
法定代理人 陳永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美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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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