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0 年度鑑字第 12038 號
被付懲戒人 劉正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劉正吉記過貳次。
事 實
壹、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劉正吉現任職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技士, 前任職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技士期間(91 年 6 月 17 日起 ,至 98 年 9 月 15 日辭職),擔任臺東縣動物保護協會 常務監事,未實際支付活動場地租金情形下,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請領補助款,涉嫌詐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8 號刑事簡易判決:「劉正吉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判決書並載 明不得上訴在案。
二、劉員所犯行為,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送請貴會審議。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度偵字第 1179 號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8 號刑事簡易判決 。
貳、被付懲戒人劉正吉申辯意旨:
一、有關移送書所述申辯人前任職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期間,擔任 臺東縣動物保護協會常務監事,未實際支付活動場地租金情 形下,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請領補助款。關於此事項,提出 說明如下:
(一)依簡易判決(詳如附件一)中所述:…所請領之補助款係 匯入臺東縣動物保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之帳戶內…。 表示申辯人未將補助款金額放入私人口袋。
(二)該案件請領場地費用部分,經由協會理監事會會議同意後 請領,該場地為寺廟禮堂,活動舉辦時,經該寺廟負責人 口頭同意將活動場地租金捐給協會,無奈日後反悔,且反 告協會偽造文書,經法院審理,偽造文書不起訴(詳如附 件二)。原以為就此告一段落,無端生出詐欺罪嫌。此案 件自 98 年訴訟至今,當初承辦人江春菊為協會秘書長, 在多年的纏訟,對動物保護的熱情已全然喪失。雖申辯人 仍想上訴,但體諒江春菊身為單親媽媽,懼怕監護權的喪 失,且申辯人任常務監事,若再行訴訟,屆時協會相關理
監事等皆要出庭應訊,對協會傷害甚鉅。故配合檢察官的 提議,以簡易判決緩刑易科罰金的方式,雖此事件會造成 申辯人名譽損傷,為顧全大局及減低司法資源耗費,讓此 事告一段落。
(三)不料自此之後,前任職單位臺東縣動物防疫所長官以有色 的眼光看待,費盡心力,一再對申辯人所作所為大肆批判 ,皆以聳動的文字來影射申辯人中飽私囊,從中圖利,在 大眾相信公家單位所言為真的情況下,申辯人自知面臨一 場艱鉅的捍衛名譽之戰,唯有透過自身的表現與判決書事 實,來消弭不當的流言與傷害。
(四)申辯人或許因疏忽而犯錯,即便如此,也已受到應有的判 決與處分。但申辯人對於獸醫專業與動物保護的熱愛卻不 會因此停歇,自 98 年 12 月至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 校報到以來,有賴學校各級長官與師長的包容與體諒,讓 申辯人在遭逢巨變後,仍可安身立命,除完成學校指派之 工作外,更加專研相關獸醫專業。在協助協會工作中,亦 帶領學校有興趣的學生,共同參與協會活動,取得服務證 明,以利未來升學。申辯人以往與前服務單位之間的齟齬 ,實與學校無涉。申辯人雖受緩刑之宣告,但在公務員懲 戒法第 10 條的考量下,申辯人之動機與目的絕非蓄意, 相關經費亦於協會專戶而非私人戶頭,亦在協會的體諒下 ,返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辯人在學校服務的態度,就 有賴學校各級長官與師長評鑑。在上述前提下,學校諸位 考績委員,讓申辯人能完整陳述相關經過及出示相關證物 。原本學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建請教育部中部辦公 室以學校考績會決議,以申誡一次行政處分案懲處處理, 但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來文要求學校移送貴會審議〔教育 部中部辦公室 100 年 6 月 21 日教中(人)字第 1000512336 號書函,副本諒達〕。即便如此,申辯人仍 深表感謝。
二、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8 號刑事簡易判決 。
(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9 年度 偵字第 1179 號)。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劉正吉係國立內埔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技士,前任 職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技士期間(91 年 6 月 17 日起,至 98 年 9 月 15 日辭職),自 97 年 5 月起,擔任設於 臺東縣臺東市○○路○段 450 巷 12 號之「臺東縣動物保
護協會」常務監事,江春菊則擔任該協會秘書長(上開 2 人偽造文書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緣於 97 年 5 月「臺 東縣動物保護協會」成立後,被付懲戒人乃製作「97 年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間團體推動動物保護工作計畫說明書」 (計畫期程 97 年 9 月至 12 月止),以該協會名義向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申請承辦補助款計新臺幣( 下同)35 萬元,上開工作計畫包含向國立臺東大學租用 10 場次之「推廣動物保護宣傳活動」場地租金 2 萬元, 隨後由該協會會計林懿萱以「臺東大學汪汪社」社團名義, 向該校課外活動組無償商借臺東校區科學館 S106 視聽教室 ,作為活動場地。詎被付懲戒人及江春菊明知前開活動場地 係無償借用,且未曾向「靈山宏願寺」承租活動場地,2 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由被付懲戒人指示江春菊 將「活動場地租金」、「1 天」、「2000」等不實內容登載 於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上,製作不實之收據 10 張(每張金 額 2,000 元,總計 2 萬元),並加蓋原留存在臺東縣動 物保護協會之「臺東靈山宏願寺」圓戳章及該協會公款帳戶 所用之理事長「張靜平」印章,交由不知情之林懿萱製作臺 東縣動物保護協會憑證粘貼單計 10 張,再由被付懲戒人彙 整後,寄送至農委會,使負責書面實質審核之公務員陷於錯 誤,同意核銷該「場地租金」共計 2 萬元,連同其他補助 款項,經由農委會委託辦理之「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之承辦人員審核後,先後於 97 年 10 月 21 日及 97 年 12 月 29 日,分別將 24 萬 5,000 元及 10 萬 5,000 元之農委會補助款項匯入「臺東縣動物保護協會」臺 東東方大鎮郵局 0000000 帳號帳戶,詐得前開場地租金 2 萬元。案經農委會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移送偵 辦。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9 年度偵字第 1179 號)。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 100 年 3 月 21 日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簡字第 28 號), 依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犯詐欺 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並確定 在案。
二、以上事實,有前揭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等影本在卷可 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不否認上開事實,僅以其已 受緩刑宣告,所犯動機與目的絕非蓄意,相關經費亦在協會 專戶,而非私人戶頭,事後並已返還農委會等情置辯,經核 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
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貪婪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劉正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5 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