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0年度,97號
NHEV,100,湖聲,97,2011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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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彭尚宇原名彭志明.
相 對 人 余千中
      黃國峰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 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 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 之;末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 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緣聲請人欲向相對人表示辭任信義歡 樂有限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歡樂公司)清算人 之職務,然經向信義歡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相對人所留 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卻遭「查無此地址」、「原址查無此人 」、「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 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余千中已遷址 至新北市○○區○○路270 號13樓之1 、相對人黃國峰已遷 址至新北市○○區○○街18號7 樓、相對人陳榮華已遷址至 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28 巷18號,有戶籍查詢資料3 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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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