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0年度,359號
NHEV,100,湖簡調,359,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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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胡忠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嘉宏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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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