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0年度,300號
NHEV,100,湖小調,300,201108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謝嘉洋
相 對 人 楊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臺中市○里區○○路22巷2 號,有戶籍 謄本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