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1年度,17號
TCHV,91,上易,17,2002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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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金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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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